商标注册过后千万别掉以轻心,小心被“撤三”。
我国法律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后如果三年内不进行使用将被撤销申请,因此,申请人如果打算一定时期内并不使用商标的可以许可他人进行使用,这是注册人应该拥有的使用权。我国《商标法》第43条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必须在其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然而,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不仅能够增加商标的知名度,还能给自身带来经济收入。他人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可进行连锁店、加盟店等进行使用,那么注册人就要有监督的意识,以免因质量问题而使自己的品牌遭到影响,法律规定商标许可应在商标局进行备案,由商标局进行公告后使用。
我国商标使用许可分三种形式,分别为普通许可,意思就是A可以许可B,也可以许可给C,ABC三个人共同享有使用该商标的权利,其次是独占许可,意思就是A许可给B,只有B享有商标的专用权。最后一种就是排他使用许可,意思就是A许可给B,AB共同享有此项权利。

我们煞费苦心将商标注册成功后,绝不能因一时的成功而掉以轻心,不当回事儿,除了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并每十年进行续展一次外,还要时刻提防被“撤三”的风险。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咱们俗称“撤三”
下面就是一个经典的被“撤三”的事件
广州爱贝芙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的第9369681号“ARTE COL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于201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品”等商品上。爱贝芙医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6月23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的决定。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于2016年05月23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

决定结果
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虽提交了合作协议、产品购销合同及销售单、印刷合同、发票等证据,但仅可证明复审商标一直使用在“面膜”商品上,而非本案复审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因此,上述证据均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复审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复审商标应予撤销注册。
在实际商标代理工作务实中,很多时候,我们会选择用四十九条的规定对某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被申请撤销后,如果商标所有权人不能及时、有效的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据,那么商标就会被撤销。

我国商标法设置三年不使用撤销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督促商标权人积极使用注册商标,清理长期不使用的商标,使商标资源得以有效利用。只要商标权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性使用,就不应撤销一个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
对此,来自加分象知识产权的王律师提醒大家:“《商标法》中“商标撤三”的规定,目的在于激活商标资源,清理闲置商标。只要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地使用了注册商标,且使用行为本身没有违反商标法律的规定,其商标注册人就做到了法律规定的使用义务。加强商标使用的重视度,并且更不能忽视证据的有效保存,未来的法律也会更加严厉打击那些以抢注商标牟利的行为,商标的审批和管理会更加完备。”